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及监督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信息共享、灾情研判、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密切合作,协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