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统一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组织针对负有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绩效考核,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平安社区创建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隐患排查、应急联络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动员、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