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以及气象灾害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灾情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与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属气象台站进行会商,并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或者终止响应。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