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暴雨(雪)、强对流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时播发;紧急情况下,通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商场、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公告栏等方式向公众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