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安宁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安宁河流域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宁河流域水资源、河道、水域岸线和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根据职责做好安宁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资源、河道、水域岸线和水利设施等违法行为。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安宁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指导流域畜禽、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管理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查处违法水产养殖、捕捞等行为。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安宁河流域森林、草原以及职责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广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宁河流域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安宁河流域的水库、自然保护地等管理单位依据职权做好管理范围内安宁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