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将相关经费依法纳入本级预算。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业等资金和项目时,适当向安宁河流域倾斜。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安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金。鼓励和支持安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