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绿色发展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洱海保护治理规划。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同级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禁止削山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