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水源涵养地带的保护治理,按计划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对水土流失区域、宜林荒山荒地进行治理、绿化。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