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环保、水利、交通、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