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与城市绿地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