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即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绿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绿地率标准。
临时占用的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恢复的,占用者应当承担相应恢复费用;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