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二)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

(三)损毁护栏、标识牌、地面铺装等绿地配套设施;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树木花草和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