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污水;(二)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三)损毁护栏、标识牌、地面铺装等绿地配套设施;(四)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树木花草和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