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划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原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