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凭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进行合同的兑现和结算,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应当优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且按照章程规定比例计提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