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联合审批,具体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规定。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乡镇、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党组织研究的,或者应当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对审批事项意见不一致的,可以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会务费、交通差旅费、公益事务和商务往来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订阅报刊费等非经营性支出实行限额制,超出限额部分不予列支,未使用的额度不得跨年度列支。具体限额标准由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