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实行数字化、系统化科学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活动的数字化建设应当坚持整体协同、系统集成、集约建设、数据融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