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建议,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乡镇、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党组织研究的,或者应当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务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对外投资和集体资产的开发、转让、发包、租赁等;
(三)收益分配方案;
(四)非经营性支出限额;
(五)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六)其他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表决通过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重大财务事项的书面决议和实施结果应当在五日内报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