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具体领导,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