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活动,纳入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