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能,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履职行为;应当及时审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向成员公布审查情况;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