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反映问题,委托监督机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事项,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说明审查情况。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对年度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予以答复和反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