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植物和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和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市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