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城市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市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