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地。

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