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升降电梯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按照安全规则依次有序,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三)合理使用公共场地以及设施设备,不在公共座椅上随意躺卧,不攀折树木、采摘果实,不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四)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控制外放音量;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时,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理规定,防止噪声扰民。

(五)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保持场馆整洁,文明喝彩助威。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七)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设置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缆线应当规范有序,不乱拉乱设。

(九)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