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等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作品,参与文明行为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