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在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并做好垃圾分类;文明如厕,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违规在城市建筑物、工地围墙(挡)上或者公交候车亭、灯杆等公共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控制吸烟行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四)遵守传染病防疫有关规定,落实防疫措施;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和配送、外卖的餐饮服务业人员,在工作时佩戴口罩。
(六)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