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根据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动态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