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评选与表彰奖励等制度;组织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开展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