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逐步建设、完善、维护和管理下列公共设施:

(一)完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设施、充电设施建设,提高已有车位利用率。

(二)完善老旧小区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三)合理安排修补老旧道路工程,减少集中开挖、开建道路对公众出行造成的影响,保证交通安全。

(四)健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艺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

(五)完善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合理配置公共场所的急救设施、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

(六)设立志愿者驿站、图书馆(室)等便民场所,提供饮用水、遮风避雨以及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七)完善农村道路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物流集散、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农村基础设施。

(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