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在传承弘扬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传承客家传统美德,弘扬客家优良家风家训,发扬客家人爱国爱乡、忠厚传家、崇文重教、恭俭勤劳、和衷共济等客家人文精神。
(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客家特色民居与历史建筑等。
(三)保护和传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间艺术、客家传统技艺以及客家民俗文化等,支持河源客家山歌、紫金花朝戏、和平墩头蓝纺织技艺、龙川杂技、忠信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四)捐赠客家文物或者将客家文物交付相关部门使用。
(五)其他传承弘扬客家优秀传统文化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