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参加红色教育、红色宣讲和红色旅游,阅读红色经典,传唱红色歌曲。(二)宣传、弘扬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讲好河源红色故事。(三)爱护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物。(四)鼓励开展红色文化调查研究和学术研究,创作红色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五)其他传承弘扬红色文化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