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践行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物品,拒绝过度包装。
(二)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机动车长时间停车等候时关闭发动机。
(三)文明用餐,按需点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劝酒。
(四)实施绿色殡葬、安全环保祭祀。
(五)积极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等活动。
(六)其他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