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前报送有管理权限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
(三)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场所或者中转场所名称;
(五)安全防范、污染防治等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