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政务大数据等部门,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对下列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一)建筑垃圾产生与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理方案备案信息;
(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及运输车辆信息;
(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和中转场所信息;
(五)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