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