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筑垃圾的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实行特许经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特许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协议,依法做好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