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车次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