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符合作业需要的机械设备、场地和摊铺、碾压、照明、排水、消防、消毒等设施;

(二)分区作业,采取围蔽、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防尘降尘措施;

(三)制定、实施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四)对进入场所的运输车辆、处理建筑垃圾的种类及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上传至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