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园设置橱窗、标牌等公益性宣传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征得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一)与公园景观协调;(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三)宣传内容积极健康,用字用语规范准确;(四)设计、制作、安装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