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牡丹种植、观赏等工作,科学合理安排用地,保障牡丹产业用地供给,引导和扶持牡丹标准化、规模化种植,重点发展鲜切花、盆花、种苗等产业。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