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牡丹种植、产业发展、品牌建设、传承推广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