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居民住宅区中性质重要、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四)负责居民住宅区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五)受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