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