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在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