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