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