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