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车辆集中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电动车充电车位的配建纳入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将电动车辆充电设施的建设纳入整体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范围。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动车辆集中充电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增建、改建,并配备消防设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增建、改建。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电动车辆集中充电场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就近便民原则,组织易地补建。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