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住宅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